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計算所得額之優惠。
內 容

課徵依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可依所得稅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國際運輸業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本法第98-1條規定繳納稅款。但不適用本法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核定利潤率

業務類型 利潤率
營國際運輸
(如海運、空運事業等)
10%
承包營建工程
(如建築、安裝工程等)
15%
提供技術服務
(如設計、檢測、顧問、人員訓
練等,但不含權利金收入)
15%
出租機器設備 15%

舉例說明:
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內包含A公司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1,500萬元,並派員來臺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500萬元。其中技術服務費500萬元部分屬技術服務報酬適用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前揭規定15%計算所得額,並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15萬元【計算式:500萬X15%X20%】;另權利金1,500萬元部分,非屬技術服務不適用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即甲公司應於給付權利金1,500萬元時,逕依20%扣繳率,扣繳稅款300萬元【計算式:1,500萬X20%】,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申請應附文件

1、申請書(一份合約以一份申請書為原則)。
2、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合約書如為外文,應檢附中文譯本)。
3、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免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敘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授權書:
(一)由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申請。
(二)代理人之營業代理合約或船務代理合約中已約定相關代理範圍,並檢附該代理合約影本。

納稅方式

申請人營業態樣 納稅方式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者 由該常設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本法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者 由給付人於給付時依本法第88條進行扣繳,再將稅額繳交給國稅局

申請時程

若已簽署生效合約書並開始執行合約工作,即可開始著手申請,送件申請的審查時間⼤約4~6週。
另外,須注意若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五年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將不被受理。

視同專業技術服務項目

依據國稅局頒布的審查原則,下列項目亦屬於專業技術服務,可以提出本法第25條第1項之申請。

  • 教育訓練
  • 市場調查服務
  • 節目訊號發射、訊號上鏈及下載服務,屬技術服務
  • 非屬一般行政事務的法律支援
  • 外國承銷商或存託機構自我國境內發行公司或其股東取得之承銷費或手續費收入
  • 資料處理、區域網路使用,如針對使用者之需求提供服務,且按使用者使用之數量計價,或以成本分攤或合理之加成為訂價原則者

注意3大錯誤情形

1、申請人資格不符合:

  • 屬於執行業務者或其事務所(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
  • 屬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

2、交易性質不適用:

  • 屬各種權利(例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秘密方法、專門知識、客戶資料等無形資產供他人使用。 
  • 屬集團管理服務之一般行政事務管理。
  • 屬人力派遣性質。

3、合約變更後未重新申請核准:

  • 合約內容變更後之業務範圍大於原核准內容。
  • 合約或核准適用期限屆滿後展期。

結論

為使本法第25條第1項之申請案能夠順利被核准,建議在合約撰擬階段就委任專業會計師先行核閱為宜,若有相關稅務規畫或任何問題,請與本所會計師聯絡。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優惠申請 全文下載 [ 577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