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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財務簽證及PCAOB財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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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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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專案輔導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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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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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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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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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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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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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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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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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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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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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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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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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劃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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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減量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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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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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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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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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公告延長申報期限(附表1 [ 89 kb ])
延期申報
-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延期繳稅或分期
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納稅義務人倘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如附表2 [ 292 kb ]),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至於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自109年1月起營利事業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等),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 申請條件或方式
–於各該稅目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具申請書(詳附件申請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
–延長繳納期限1個月至12個月
–分2期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適用稅目
一、個人 (詳附件申請書 [ 139 kb ])
(一)綜合所得稅。
(二)房地合一所得稅。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營利事業 (詳附件申請書 [ 167 kb ])
(一)營業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貨物稅。
(四)菸酒稅。
(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三、地方稅 (詳附件申請書 [ 141 kb ])
(一)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三)使用牌照稅。
聯絡人: 江睿垚 | 企業策略發展部經理
02-2789 0887 分機131
11575 台北市 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21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