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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室

企業如何防弊追弊(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星期五
工商時報 A22 稅務法務
文/張鴻欣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務經理

企業如何防弊與追弊(上)

近期媒體報導了知名公司內部爆發集體收賄之事件,該案件現也交由檢調機關大力偵辦當中。然在眾多新聞媒體報導當中,部份媒體竟出現「收回扣為常態,公司高層因為太貪,才會被舉報」這樣的報導內容,如果這樣的說法被企業管理人員或採購人員接受,將是國家、社會的大不幸;試想「賠錢生意沒人做」,被索賄的廠商為維護自身利益,難保不會墊加付出的賄賂費用,以降低自身損失,對採購企業而言,相對將因此增加了採購成本,層層疊加上去,最終產品的售價早就在競爭市場中失去優勢。

各家企業都可該藉此機會,警覺性地積極詳細檢視自身企業,是否已建立了相對應的機制?若無,理當盡速建構起來;若有,現行機制是否有需要強化補充的地方?以下,分別從企業事前、事後之角度出發,從內部管理跟外部往來對應,提出實務常見的策略,同時間,簡單說明現行法令對於禁止企業員工收賄之不正行為如何加以規範,企業有何權利得主張,以及如何有效行使?

事前約定及警示
內部管理方面,企業可在聘僱契約書中約定,或是另立聲明書等相類似文件,明文要求員工、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確實遵守企業廉潔承諾之相關規定,倘若違反,收取不正利益造成企業損失時,企業除得依約主張,請求其負民事賠償責任外,並得請求支付相當數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至於「相當數額」如何訂定,則可考慮以其所獲取利益之倍數,避免定妥一定數額,不法所得卻遠高於該數額之窘境。

就刑事責任部分,在聘僱契約書或聲明書中,表明公司政策決不寬貸必定依法送辦的立場,以昭警惕。另外,平時企業可利用內部教育訓練,透過不斷宣達,把崇法遵法觀念深植每位員工腦海,形成企業文化,例如宣導員工若遇到廠商有意賄賂的機會時,可能違反刑法上背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企業為上市櫃公司,則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之規定,最高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億元罰金,若此種崇法遵法之觀念深植於員工腦海,則員工於遇到此類狀況時,則較會主動自我提醒,而不會因一時糊塗,自毀前程。

對外與廠商交易往來時,則可於合約內或是訂單上註明廉潔條款,要求對方不得對企業人員進行不正當的餽贈,以獲取不法利益或往來交易機會。相同的,若有違反,該廠商除亦應負擔相當的懲罰性違約金,如造成企業損害,也應賠償。就調查的部分,因涉及索賄人員往往也有稅務考量,例如會用人頭來報佣金或用取來之發票核銷等,這樣行為進而可能留下軌跡。企業若要保有主動調查的權利,宜事先透過契約約定,先行佈局,使企業有權利由自己或是委託公正第三人,例如會計師、律師,於必要時,對相關廠商及人員進行查帳稽核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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