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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室

企業如何防弊追弊(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星期五
工商時報 A22 稅務法務
文/張鴻欣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務經理


 企業如何防弊與追弊(下)

上個月《Grant Thornton Taiwan 稅務專欄》已說明企業如何透過管理、合約約定、教育訓練等方式,來事先防弊。縱使企業已於事前盡力防堵徇私舞弊,但若有人心存僥倖,刻意鑽研漏洞嘗試挑戰,哪天東窗事發時,企業應立即啟動相關措施,其中最重要莫過於「證據保全」,不論是民事求償,或是刑事訴追,整個事實的建構,仰賴的是循線蒐集證據,證據越是充足,拼湊的事實就越趨完整,也就越能達到追弊的目的,本篇特再就事發後的處理,加以說明。

事發調查及蒐證
部分企業考量到人員索賄可被外界解讀為公司管理上出現問題,事情若遭揭露,恐有被貼上收賄腐敗印象標籤,擔憂訂單可能會受影響,甚至股價亦可能下跌,故或有試圖加以掩飾的情形。但實務上之無所作為往往非最佳解決之道。企業內部其他同仁也會觀察管理者是否真有決心堅持正當的經營理念。

誠如上篇所述,若能透過契約事先約定及布局,企業將可取得更大範圍之調查權利,並可將調查結果與專業人士討論後,再採取適當之後續動作。透過好的規畫不但可以事半功倍,也可警惕心術不正人士不要貿然做出傷害企業之事。觀察近年來,許多企業在處理內部人員違法亂紀案件,皆先行調查至一定程度,再將案件相關事證資料轉交檢警單位進行後續偵辦起訴。如此一來,好處在於,企業已明白案件始末,對於來自各方的問答,都能夠清楚掌控,不會自亂陣腳而失控,更彰顯出企業對於危機處理的能力。

再者,此時交由司法機關進行後續刑事偵查,司法機關利用提供的證據資料,接力延伸後續偵查,不必從零開始,縮短蒐證期間,相對也是降低相關人等毀跡滅證的機會,蒐集的事證堅若磐石,起訴機率自然大大提昇,更重要的是,刑事起訴後,更可憑企業所調查的證據,加上檢警調查所得的證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此舉,因為案件的事實相同,援引刑事起訴的事證資料,與另案起訴請求民事賠償相較,大幅度減輕企業舉證之責任,更節省下龐大的民事訴訟裁判費用,可說是一舉數得。

管理制度建立與盲點
一家有效管理的企業,制度不是建立後即閒置不動,理當定期檢討修正,特別當時空背景不同,人員流動改變時,適時以人員輪調、工作調整等各種方法做修正,也許可避免積弊成習之現象,另考量企業文化、社會文化不同,臺灣企業多數仍重視人情,全然由內部人員著手審視公司制度,不免容易發生綁手綁腳,窒礙難行的困境,啟用外部專業顧問查核的配合方式,以客觀公正並專業的立場,揪出制度盲點,提出輔導意見,也許是企業可以參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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