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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財務簽證及PCAOB財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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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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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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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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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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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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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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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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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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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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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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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薪資轉帳事宜及繳納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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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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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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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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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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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劃書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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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賓氏法案第404條遵循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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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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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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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工作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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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文件英日文翻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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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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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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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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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工商時報 A12 稅務法務
文/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淺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近年隨著全球反避稅規範及中美貿易等衝擊,為吸引台商資金回流挹注國內產業及金融市場,財政部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行政院定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起施行二年,得享有施行日起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稅率10%優惠,並在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具直接投資計畫或間接投資申請,經核准後始可動用存款專戶進行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後,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再適用優惠稅率4%或5%;如果資金回台用途不在實質投資上,那麼要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五年,到了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才可提領1/3,資金將長達七年後才能完全自由運用。
若有實質投資計畫,存在專戶內的資金,在管控期內的運用方式也受到限制,「5%資金得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可從事規定產業投資(即實質投資)」但不得進行不動產投資。且境外資金回台申請時,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審核。然而許多人對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仍然不熟悉,還在思考是否要提出申請等相關疑慮,本文簡單分析如下:
首先,境外資金匯回台灣在一定的條件下,原本就不用課稅。例如:公司稅務上有充足的稅務虧損可以扣抵;或個人匯回屬於超過稽徵時效的境外所得;或個人匯回款項金額未達需繳最低稅負的範圍。過去在投資境外,常見稅務專家建議客戶以個人名義到境外設立控股公司,之後再轉投資境外生產單位的子公司等,此規劃之主要目的也是為避免境外收入匯回台灣公司時,會被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換言之,許多境外所得最後都轉變為個人境外所得,也因此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要能發揮龐大實質效果,理應看到許多個人申請案,惟目前大多數的申請案仍屬於法人而非個人,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推估應該是基於個人原本就有最低稅負制高額免稅額度可以使用,可以花數年分批匯回,導致目前個人採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匯回仍屬於少數,結果並不令人意外。
而就法人部分,如企業原本就有計畫要將海外資金匯回並就專法所列舉的項目進行投資,對此即是一大利多,建議應依法提出申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倘若企業仍在評估是否要用此租稅優惠將資金匯回,應注意境外資金回台不僅僅只有稅務問題,也需要考量機會成本,例如該資金在境外是否能較國內創造更大收益,及租稅優惠是否真的高於資金被長期監控管而失去運用上彈性的成本代價等,特別是不要忘記商業理由大於稅務理由之論點,若只考慮稅務理由而忘記商業理由,決策品質恐有瑕疵。最後關於政府推出政策來吸引境外資金回台投資,本文予以高度肯定,惟獎勵及限制的部分是否足夠大量吸引境外資金回台,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