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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室

從事電商銷售 小心漏開發票遭罰

中華民國113年04月24日 星期三
工商時報 A7 名家評論
文/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從事電商銷售 小心漏開發票遭罰

隨著消費習慣改變,網路購物已成為常態,電商平台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但仍屬於營業行為,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營業稅,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
近年各大電商平台等網路買賣交易,是最常被國稅局查獲逃溜稅的對象,基本上國稅局會查稅,不外乎是收到民眾檢舉案件,例如商品瑕疵等糾紛衍生買家檢舉漏開發票;又或是國稅局因處理其他事項而衍生的案件等。
然依據國稅局新聞稿表示,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時,常見經營型態有三種,分別為買賣、代購、代收轉付,而依照型態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中,第一種「買賣」是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時,屬於買賣的交易型態,開立發票的金額,應包含營業稅。
第二種「代購」是指接受客戶委託,幫忙購買貨物或勞務,並收取代購費等佣金,需開立兩張發票:第一張是針對收取的佣金開發票,第二張則是根據代購商品的實際價格開立發票,並在上面註明「代購」字樣,兩張發票都要交給客戶。
第三種「代收轉付』是指純代收款項,並未另外收取代購費,可將從貨物勞務銷售方取得的發票,轉交給委託代購的客戶即可,無需另開發票,對從事代收轉付的營業人而言,也無須列入銷售額,免納營業稅。
因此,營業人若被國稅局查獲涉嫌濕開發票時,宜先冷靜並釐清事實,檢視公司金流、物流、資訊流等明細,並確認交易型態及實際受影響金額,而非盲目地簽署違章承諾書。
倘若營業人被查獲的交易款項屬於關係企業之「代收轉付款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相對應受罰的金額可能就會比實際金流要小很多。倘若交易類型屬於代購,實際應開立發票金額,依狀況也有可能比實際金流要小很多。
由此可知,並非所有金流透通電商平台之交易型態,都須開立統一發票。當然,營業人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自不在話下,否則一旦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處以1倍至10倍罰鍰。
萬一不幸被他人檢舉,也應先釐清事實,並整理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以確認是否有實際應受罰金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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