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財務簽證及PCAOB財務簽證
真正讓我們與眾不同的是我們服務客戶的經驗,讓正大所能夠在客戶服務上面創造更多的價值
-
稅務簽證
國稅局對於優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報告作書面審核,公司被選案查核機率較低
-
營業稅簽證
本所採用Grant Thornton Voyager 軟體及其他軟體工具等,來提升工作效率
-
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專案輔導與規劃
本所特將會計師與經理群之菁英分成八大部,組成團隊並提供最迅速而完善之專業服務
-
IFRS專區
分享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服務團隊及成員所內專家之寶貴經驗
-
移轉訂價服務
移轉訂價服務
-
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
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
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
租稅獎勵申請
租稅獎勵申請
-
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
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
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
-
處理薪資轉帳事宜及繳納扣繳稅款
處理薪資轉帳事宜及繳納扣繳稅款
-
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
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
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
IT 顧問服務
IT 顧問服務
-
PRIMA 顧問服務
PRIMA 顧問服務
-
營運計劃書編制
營運計劃書編制
-
績效考核服務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企業進行績效制度建立及優化,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
沙賓氏法案第404條遵循查核
沙賓氏法案第404條遵循查核
-
內部稽核服務
內部稽核服務
-
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
風險管理服務
協議程序(併購交易實地查核)
-
舞弊調查服務
舞弊調查服務
-
電腦鑑識服務
電腦鑑識服務
-
外籍人士工作證申請
外籍人士工作證申請
-
商業文件英日文翻譯服務
商業文件英日文翻譯服務
-
公司、分公司、行號設立登記
公司、分公司、行號設立登記
-
外商分公司、辦事處設立登記
外商分公司、辦事處設立登記
-
陸資來台投資設立登記
陸資來台投資設立登記
-
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
-
企業法律諮詢
企業法律諮詢
-
破產與限制
破產與限制
-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和清算
-
供應商和員工背景調查
供應商和員工背景調查
-
存證信函草稿服務
存證信函草稿服務
-
中英文協議的準備和審查
中英文協議的準備和審查
-
放寬限制出境
放寬限制出境
-
勞動法合規與勞資談判
勞動法合規與勞資談判
-
企業和個人資產規劃
企業和個人資產規劃
-
企業評價服務
Grant Thornton Taiwan的評價團隊提供的評價領域涵蓋企業股權、無形資產、合夥權益、專案計畫等。專業的評價服務得以協助客戶完成合併、收購及出售資產、稅務規劃及法令遵循、財務報導等。
-
ESG 確信報告及相關顧問業務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取得了金管會授權辦理 ESG 確信業務(永續報告及溫室氣體)。 目前已經協助許多企業辦理ESG相關業務,如需更多相關資訊,歡迎與我們ESG負責的會計師聯絡。
-
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減量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
「公司之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達1.5億元以上,或自有到店取貨據點數達500以上之網際網路零售業,在包裝減量方面在包裝減量方面,應依平均包裝材減重率或循環箱(袋)使用率規定擇一辦理,且其減量成果須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會計師出具確信報告。關於會計師確信報告服務,歡迎跟我們聯絡。
-
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
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中華民國113年08月28日 星期三
工商時報 A7 名家評論
文/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勞資雙方應留意簽約獎金返還之注意事項
為網羅優秀人才,增加企業競爭力,企業往往須提出好的誘因及透過各項不同管道招募人才,又為使人才願意離開前服務公司,有些企業甚至會提供特殊的任用條件作為誘因,例如支付一筆高額簽約獎金(Signing Bonus或Sign on Bonus)方式,來吸引人才加入。
所謂簽約獎金,是基於優秀人才往往是眾家企業競相爭奪的對象,但有時礙於公司薪資架構的限制,無法破例支付高於其等級及資歷應有之薪資,或為補償優秀人才因提前離開服務公司而損失之分紅或久任獎金…等,會以支付簽約獎金的方式吸引人才。但為確保企業先行支付的簽約獎金能達到留住人才預期效果,企業通常會加註離職違約金條款,約定倘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限,當事人則應全額歸還或按比例歸還該獎金。
然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基於薪資必須全額一次給付原則,即使員工提前離職未完成保證服務年限而負有賠償責任,但因員工對於約定內容有爭執,雇主就不能任意由員工薪資中扣抵賠償,必須依循司法途徑(例如調解、支付命令等程序)解決。若雇主任意由薪資中扣抵賠償,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規定而遭裁罰。除非員工有特別同意由薪資中扣抵賠償,並簽署同意書之情況下,才能避免事後爭議。
此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所支領之「簽約獎金」係屬「薪資所得」,員工有義務將該筆獎金併入受領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繳納。另依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
也就是說,員工提前離職未完成保證服務年限,依約返還簽約獎金屬違約賠償性質,非薪資所得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也不得申請補充保險費退費事宜;其已繳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不受理申請退還,雇主亦無為該員工辦理受領簽約獎金年度之薪資減項義務。因此,當事人在簽約時應審慎思考可能的影響,以免違約時付出相當代價。
另外,若因簽約獎金返還涉及薪資扣抵賠償的情況,公司須特別注意一定要取得員工特別書面同意,並確保雙方對於扣抵原因、金額均無爭議的形況下進行,否則可能遭裁罰;倘若員工同意由薪資扣抵賠償,則該薪資亦不能因抵減簽約金而使所得減少,否則會產生稅務風險。總而言之,簽約獎金返還之細節,勞資雙方都應謹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