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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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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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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交易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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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稅務代理人(FINI/F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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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8條及第25條等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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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之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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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獎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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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平衡政策訂定與假定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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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計算薪資及各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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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薪資轉帳事宜及繳納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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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賠償給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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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二代健保及退休金之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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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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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委託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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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公益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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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相關產業(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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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工商時報 A7 名家評論
文/曾回依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移工欠債薪資遭扣押 雇主有義務為移工主張權利
台灣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外籍看護、家事移工(以下簡稱移工)人數日益增多,這些移工為了改善生活離鄉背井遠赴台灣工作,不外乎經濟壓力。
倘若家鄉出了狀況或有急迫情形,在語言隔閡下難以向在台雇主啟口,常見有向財務公司借貸一途,這些財務公司看準移工急需用錢的弱點,藉機提供小額貸款業務,使不懂台灣法律的移工簽下高利契約和台灣本票。由於本票不需經過司法程序,只需法院裁定,就能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也意外成為財務公司對移工討債的工具。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財務公司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債權人身份聲請強制執行命令,要求移工雇主配合強制扣薪,迫使移工背負超速膨脹的債務。
移工借錢的原因與需求不盡相同,可能來自家庭或是被詐騙等因素,雖說有的原因值得同情,但依法雇主本就無替移工還款之義務。惟雇傭關係也是一種人與人互動的關係,在此關係下,雇主亦有道德義務協助移工主張基本的生存權利,避免移工陷入一有收入就得拿來還債的惡性循環。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第1款及同法第122條第3、4項規定,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每月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且薪資扣押餘額,必須保障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之人足額的必要生活費用,必要生活費用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舉例來說,113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台幣(下同)19,649元,因此居住在台北市的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3,579元【計算式:19.649元×1.2=23.579元】。準此,若薪資扣押餘額已不足移工及其受扶養之人的必要生活費用時,雇主是可協助不懂臺灣法律的移工向法院聲明異議,保障移工的基本生存權利。
目前法院的扣押執行命令都會附上「聲明異議狀勾選單」方便第三人及債務人聲明異議。
雖然聲明異議可以暫時保住移工的薪資,但是並不會因此債務就消失,若雇主願意協助移工,亦可向財務公司進行協商,查詢移工的貸款額、還款期,使移工與財務公司達成協議,以減免利息,降低月付金等條件,換取解除扣薪命令,並敦促移工切勿再犯。
相反,若移工借錢是為了賭博、喝酒等不可同情之因素,甚至已有嚴重品行不良的問題,雇主亦可洽詢仲介公司,並以合法手段與移工終止僱傭合約。
最後,提醒雇主若收到法院對移工的扣薪命令時,宜詳讀命令所載內容遵照辦理,千萬不可忽略不理。如果已與移工終止僱傭合約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扣薪,雇主仍必須在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明異議。倘若雇主不遵從法院執行命令,違法將薪資發給移工,將來移工之債權人可直接向雇主請求已發放之薪資,屆時雇主將面臨重複支付薪資之損失,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