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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室

中小企增僱加薪減稅優惠雙面思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工商時報 A8 名家評論
文/羅裕傑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中小企增僱加薪減稅優惠的雙面思考

為了激勵中小企業提升就業機會與改善員工待遇,立法院已修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稱中小企業條例),經濟部與財政部於113年12月4日公布相關子法,提供租稅優惠,此政策能幫助有符合要件之企業降低稅負。
就「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與「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下稱增僱加薪減稅優惠)之適用,首先企業必須符合「中小企業」之定義,即在臺灣依法設立,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的事業(參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
符合前述條件之中小企業,仍須滿足以下要件,始得申辦適用增僱加薪減稅優惠:


  • 一、「增僱減稅」方面:增僱「不定期契約」(非短期、臨時性)員工,工作崗位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增僱人數需與前一會計年度月平均相比增加至少2人,增僱對象為24歲以下(全職)或65歲以上(全職及部分工時)的本國籍基層員工,且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比前一會計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時,得就每年增僱薪資費用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同時亦開放人力派遣服務業之適用。

  • 二、「加薪減稅」方面: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其增加之薪資費用可以按175%加成減除,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避免單一企業重複享有租稅優惠,依中小企業條例第36-3條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
此外,企業若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或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或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此等因素將可能導致無法申請適用增僱加薪減稅之優惠,企業不可不慎。
然而,企業在評估增僱加薪減稅優惠同時,仍宜保持審慎態度,謹慎考量公司實際需求與員工的表現能力,避免單純為了達成減稅目標而隨意增僱加薪,否則可能導致人力資源過剩、成本負擔加重,甚至影響整體營運效率。只有在充分評估企業需求、崗位配置及員工能力後,制定合理的人力資源策略,才能確保減稅優惠真正轉化為企業發展的助力,而非成為經營管理的潛在風險。
基於增僱加薪減稅優惠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故建議企業可先比對近2年度薪資及人力統計資料評估是否有適用可能,如有適用再依算出可節稅效果評估是否納入5月底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此若企業在正常營運下符合增僱加薪減稅優惠的適用要件,則宜把握此次減稅機會,別讓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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