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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指引

羅裕民 羅裕民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適用於2007年1月1日(含)以後開始之年度。然而,我們預期該準則仍會是大家熱烈討論的議題。該準則自採用以來已引發一連串的挑戰,經過這兩年的實務經驗,使我們能分享我們已遭遇的挑戰所處理之結果。此外,全球金融危機使大家焦點都集中在金融工具自身風險之允當性及其他與金融工具揭露相關之議題。此次金融危機亦促使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近期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新加入重大揭露要求。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最新出版的報導將載明上述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之新要求。 

企業需投入相當之時間及成本在遵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不宜輕忽其複雜性。金融工具範圍涵蓋廣泛,除簡單的金融資産、負債,例如銀行存款、應收帳款和應付帳款,更有複雜的金融工具,例如衍生金融工具。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制定了揭露原則,包括一些詳細指引,但在實務應用上,其揭露與否與揭露內容卻與管理階層的專業判斷密不可分。直到今日為止的實際經驗顯示,企業對於金融工具的揭露仍有顯著的分歧。 

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組織,已對金融工具揭露之原則具備透徹且深入之瞭解。我們非常榮幸透過本報導來分享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服務團隊及成員所內專家之寶貴經驗。 

若您欲瞭解本報導更詳盡的資訊或對該議題有任何意見,歡迎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