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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辨認金融工具分類實務指引-認列負債?權益?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辨認金融工具分類實務指引-認列負債?權益?

當企業個體發行金融工具時,即須決定該等金融工具應分類為負債(債務)亦或權益。該判斷將會對企業個體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之影響。在分類為「負債」之情況下,將影響企業個體之負債比率,所支付的任何金額均將視為利息支出並造成最後盈餘的稀釋。若分類為「權益」則可避免出現這些影響,但部份投資者(股東)可能產生負面的思維,認為會因此減損其既有之權益。故在瞭解分類的程序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顯然是管理階層需重視的議題,此外,在執行財務操作評估時,管理階層應牢記金融工具中「負債」與「權益」二者之真正內涵。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釐清了分類的程序。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係以原則為基礎,但其結果卻往往出乎意料之外。部份原因係因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於世界各地區或國家在實務上採用的一向原則或慣例有所不同,而IAS 32並不注重金融工具的法律實質,反而較重視金融工具的合約義務。因世界各地不同類型的企業所發行之金融工具種類繁多,故要辨認金融工具其相關義務之實質極具挑戰性。此外,有時候這些原則會導致一般看似是權益的金融工具,被辨認為負債。 

為能解決這些已辨認出的局部議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08年發出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訂,然而,此次修訂偏離了該準則的核心原則。該次修訂適用於2009年1月1日(含)以後開始之年度,雖修訂後的準則為某些議題提供解決方案,但可能需承受分類過程更複雜化的代價。 

我們非常榮幸能發表這份報導『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辨認金融工具分類之實務指引-認列為負債?亦或權益?』針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有關分類為負債或權益方面的問題作相當透徹且深入的分析,其中亦包括因2008年已公布之修訂準則而預期會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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