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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制

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經過近期食安風暴檢測後,除了譴責不良企業、強調企業良心外,眾多受牽連的無辜企業若是早先執行企業社會責任檢視,對供應商做更多的暸解,或可避免此禍事於未然。企業社會責任並非只是一種義務或責任,它同時會對企業帶來更好的形象和商譽、增強投資者信心、吸引優秀人才和留住人才。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檢視過程中,企業可以找到新的競爭利基,同時排除潛在的經營風險。

企業為人類社會的一員,除了賺取經濟利益外,在營運過程中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過去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並無公認定義,一般多要求企業的營運方式必須達到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在進行商業活動時也要考慮相關的影響。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經營狀況及經濟利益外,也要考量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如此才能符合企業永續發展的目標。

過去,對企業的表現優劣,多局限在經濟效益方面(如:稅後利益、每股盈餘等),驅使企業專注在經濟效益,因而發生犧牲勞工權益、公眾利益、環境品質的事件,藉由轉嫁隱藏性的社會成本,賺取不該得的不當利益。特別是地球村興起,跨國交易頻繁,不同的國情及文化,使得企業社會責任範圍更加廣泛和複雜。

九十年代美國勞工和人權組織針對成衣及製鞋業發動”反血汗工廠運動”,促使企業開始開始制定第一份的公司生產準則,其後在各種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及消費者的壓力下,許多知名品牌公司陸續制定了自己的生產準則。雖然企業己經以自訂的生產準則履行社會責任,但實施情況卻未充份揭露。

1999年1月,聯合國秘書長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提出「全球盟約」計畫,並於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啟動。「聯合國全球盟約」計畫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以及環境方面的九項基本原則,要求全世界企業遵守有共同價值,實施一整套必要的社會規則。標示著企業社會責任將由企業內部的”自我約束(self-regulation)” 轉化為企業外部的”社會約束(social regulation)”。

國際上這幾年來,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規範、標準及道德行為準則(codes of conduct)的發展日漸蓬勃,目前獲得多數人認同的有下列8項:

● 聯合國全球盟約 (The UN Global Compact)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 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 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 (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 綱領

●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各號公約 (ILO Conventions)

● 社會擔當 SA 8000 系列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 Account Ability 1000(AA 1000)

● ISO 14000 環境系列

 

其中,在1997年由「對環境負責任的經濟體聯盟」(CERES)組織及Tellus Institute 創設了永續性報告推行計畫(GRI), 是目前企業社會責任被最廣泛使用、 表達的報告標準及架構,也是這次主管機關在「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各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參考依據。

GRI在1999年推出初版永續性報告指南。2002年4月,GRI成為全球性、多邊會談形式的永久性組織,藉由更多更廣的參與,研商各種量測環境與社會績效的標準,並幫助投資者、政府、企業、民眾等,清楚理解要如何的達到企業永續發展。 經過多年的發展,GRI在2014年推出最新的4.0版報告指南。

GRI 4.0版(簡稱G4)的永續性報告指南可下列兩個層次說明:

  1. 組成:由『一般性原則』及『行業特別原則』兩者組成,G4目前制訂的行業特別原則有十個行業(機場管理、食品處理、建築及房地產、媒體、電力供應、礦治、活動企劃、公益團體NGO、財務服務、石油及天然氣),另外台灣證券交易所對目前強制揭露的三個行業也訂有「加強揭露事項」。
  2. 『一般性原則』的揭露內容:再分成『一般標準揭露』及『特定標準揭露』兩大部分。『一般標準揭露』主要是企業介紹(包括:策略及分析、組織概況、治理、倫理與誠信等章節)、報告範疇(包括:鑑別重大考量面與邊界、利害關係人議合等章節)及報告書基本資料等三大類。

『特定標準揭露』內容則包括三個主要類別:「經濟」、「環境」及「社會」,其中「社會」再細分:勞工實務和尊嚴勞動、人權、社會、產品責任等四個子類。在每個類別或子類內再分成數個指標。如下圖所示:

類別與考量面
類別經濟環境
考量面III 經濟績效 原物料 能源
市場形象 法規遵循
間接經濟衝擊 生物多樣性 交通運輸
採購實務 排放 整體情況
  廢污水和廢棄物 供應商環境評估
  產品及服務 環境問題申訴機制
         
類別社會
子類勞工實務和尊嚴勞動人權社會產品責任
考量面III  勞僱關係 投資 當地社區 顧客的健康與安全
勞/資關係 不歧視 反貪腐 產品及服務標示
職業健康與安全 結社自由與集體協商 公共政策 行銷溝通
訓練與教育 童工 反競爭行為 顧客隱私
員工多元化與平等機會 強迫與強制勞動 法規遵循 法規遵循
女男同酬 保全實務 供應商社會衝擊評估  
供應商勞工實務評估 原住民權利 社會衝擊問題申訴機制  
勞工實務問題申訴機制 供應商人權評估    
  人權問題申訴機制    

 

資料來源:GRI



GRI 4.0和前一版本有幾個改變:

  1. 要求企業針對實質性的關鍵點進行揭露即可,不必花費精力在不重要的枝節和形式上,但什麼是關鍵點及範圍邊界到那,企業必須進行評估及說明,同時列入報告中。
  2. 對指標的要求提高,除了揭露管理方針外,還需要說明理由,同時提供相關文件證實如此是否可以避免、降低或彌補企業因而產生的負面效應。
  3. 報告提供範圍不再以股權持有比率為限,而是以產業鏈的角度評估,除了直接控制的關係企業外,還向外延伸到供應商。這包括供應商(含新增供應商)在環境、勞工、人權和社會等議題的資訊,以及供應鏈中潛在的負面影響和解決方案。
  4. 企業和各相關的利益方間的互動和對話,不僅要說明各利益方如何參與,還要說明對話和決策的關連。企業需要重新架構與各相關的利益方間的溝通機制,這對大部分企業都是非常忌諱的事。

拉雜介紹這些,因為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已是不可逆的潮流,而將企業財務報告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兩者結合作為企業完整的績效報告更是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其排斥或拖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編製,不如早日直接面對,更何況GRI所提供的永續性報告架構,早經諸多國際企業驗證,它是一種能協助組織改進分析及決策的有利工具。

企業千萬不要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當成額外的工作,隨便應付交差了事,而是把它當成企業自我健檢的機會,試問在國際貿易如此頻繁的現況中,企業真的清楚明白所需面對的各個層面嗎?最近的食安風暴中,多少無辜廠商受到劣質原料的影響而蒙受財務及商譽的重大損失,其中許多廠商都在事發後才發現受到牽連。若是早點進行檢視,當可避免這場禍事。

更何況當企業切實執行企業社會責任,實現經濟利益、社會責任和環境保護三者的動態平衡,除可獲得更好的企業形象和商譽外,還可增強投資者信心,吸引到企業所需要的優秀人才並留住人才。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檢視過程中,企業可以找到新的競爭利基,同時排除潛在的經營風險,各位聰明的企業精英何不全力一試、早日推動?

合 夥 會 計 師

羅 裕 民

Grant Thornton Taiwan 協助企業的公司治理更至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