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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報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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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移轉訂價制度以來也達數年時間,在這段期間見到國稅局對於移轉訂價報告查核也越來越深入。

查核重點從制度剛推行時的移轉訂價報告有無按時備妥到現在報告內容的深度查核,可以說是年年有進步。甚至也看到了國稅局查核人員對於移轉訂價報告內容與稅務申報書揭露之連結性也仔細核對並要求公司提出更細的分析資料來佐證相關結論。為應對這樣的趨勢,公司主管在審閱移轉訂價報告時,宜更用心考量移轉訂價報告編製之周延性。有鑑於此,提出下二個面向供參考:

移轉訂價報告之分析是否符合規定

實務上,稅局審核公司移轉訂價是否符合常規時,主要仍按「常規交易原則」進行分析。換言之,移轉訂價分析需在充份考量常規交易原則下進行,故在移轉訂價報告中需將考量可比較原則、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個別交易評價、使用交易當年度資料、採用常規交易範圍、分析虧損發生原因等細部原則之過程予以揭露。除常規交易原則外,若報告中以可比較利潤法分析受控交易,需特別注意使用利潤指標的二個重點:(1)利潤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如:「銷貨」受控交易之移轉訂價分析,不得以營業淨利率為利潤指標;(2)平均利潤率指標計算方式為加權平均,即各年度分子加總數除以各年度分⺟加總數。

移轉訂價報告之內容是否夠嚴謹

實務上,判斷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是否夠嚴謹,可由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致性」兩點觀之。從報告「真實性」觀之,以報告內容與稅務申報書揭露資訊之連結性為審閱基準。實務上常見稅局查核報告時,以報告內容來查核稅務申報書揭露資訊,如帳列研發費用,但報告上功能風險分析卻表達,公司無研發功能,稅局可能會以此為由發函詳查「研發費用」、「研發投抵」等科⽬。從報告「⼀致性」觀之,即報告分析應前後呼應,不應有矛盾為審閱基準,實務上常見稅局查核報告時,因「可比較對象之篩選流程」與「受測個體的企業定位」揭露資訊互有衝突,導致稅局不信任報告中建立之常規交易區間,進而對報告表達符合常規交易之結論不信任。 

Grant Thornton 建議

有鑑於移轉訂價查核日趨嚴格,若在審閱報告上有所疏漏,稅局可能會要求公司作出廣泛且深入的補充說明或重新編製移轉訂價報告的可能。所謂的說明都可耗掉公司相當多的入力及精神。若說明後,仍不被接受,更有可能導致公司受不利之處分。故建議公司在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盡量多加審慎為之,必要時亦可納入有多年移轉訂價經驗的專家意見,以最佳準備狀態來降低稅務風險較佳。

審閱移轉訂價報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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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移轉訂價報告注意事項

查核重點從制度剛推行時的移轉訂價報告有無按時備妥到現在報告內容的深度查核,可以說是年年有進步,也仔細核對並要求公司提出更細的 分析資料來佐證相關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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